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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524民初1739号
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元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峰,该公司法务审计部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兰天开发公司新华苑小区4幢商业5-7层。
负责人:刘天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滨河路文广局。
负责人:裴小鹭,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甘肃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天水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武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乐、被告广电甘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峰、被告广电天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平、被告广电武山公司的负责人裴小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工程剩余工程款1029358.17元、2016年工程剩余工程款646371.4元,合计1675729.57元,并以1675729.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宽带乡村建设工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天水市所辖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为2558913元,最终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认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计算;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合同金额的30%,全部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预留10%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支付,如有违约,应承担与本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随后原告便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2月完工交付,并于2016年3月验收合格,经核算,工程决算金额为2564706.17元。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才共计支付了1535348元,还剩1029358.17元。2016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工程名称为“宽带乡村建设工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新的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暂为1670052元,结算方式、支付方式及争议解决的相关费用承担约定与之前一致。该工程于2016年12月30日完工后即交付被告,被告于2017年7月3日验收合格。经核算,工程决算金额为1648402.81元,截至2018年8月23日,被告共计支付了1002031.41元,还剩646371.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原告被逼无奈只能诉诸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广电甘肃公司辩称,联兴公司为广电甘肃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建设区域为天水市武山县。广电甘肃公司收到该案件后,经工作专班组核实,具体情况为:1.天水市武山县2015年宽带乡村县乡通工程合同签订工程量为新建111.28公里,架空加挂10.88公里,附挂13.45公里,合同金额2558913元;2019年经公司专项审计调查组核查后,预估工程量为新建109.954公里,附挂16.704公里,加挂14.2公里,预估金额2563295.67元(结算金额以最终验收结果为主),目前已支付金额1535347.8元,剩余未付金额1027947.87元,支付占比60%。2.天水市武山县2016年宽带乡村县乡通工程合同签订工程量为新建73.48公里,架空加挂9.5公里,合同金额1670052元;2019年经公司专项审计调查组核查后,预估工程量为新建72.901公里,附挂0.184公里,加挂7.964公里,预估金额1648402.81元(结算金额以最终验收结果为主),目前已支付金额1002031.2元,剩余未付金额646371.61元,支付占比60.8%。以上合同内预估费用共计4211698.478元,已支付费用2537379元,剩余未支付1674319.48元,支付占比60%。2015-2016年宽带乡村县乡通工程联兴公司至今未提交正式竣工资料、图纸等,致使广电甘肃公司无法对武山县宽带乡村进行终验,最终结算费用无法确定。根据广电武山公司,及广电甘肃公司专项审计调查组对联兴公司承建的“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后反映,其在两地所实施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存在施工工艺、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光缆敷设凌乱,纤芯损耗过大,断点太多,洛门至四门24芯主干只通8芯,洛门至水帘洞12芯主干至今无法使用。联兴公司所供材料质量不达标,木杆杆稍有一半不够11厘米(施工要求杆稍不小于13厘米),杆距过大,铁件夹板锈迹斑斑,拉线地锚石全部用木棒代替(施工要求为地锚石)。提交的部分电子版竣工资料与现场不符,杆路发生倒塌现象普遍、木杆埋深全部不足1米(施工要求不低于1.4米)等情况,广电甘肃公司多次要求其对不合格段落进行整改,但至今未进行相关工作,严重影响了广电甘肃公司正常业务发展及安全传输保障工作。3.另广电武山公司反应,联兴公司在县乡通建设工程中,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将新建杆路建设在河道边,由于2018年6-7月间天水市多次强降雨导致河道大水,武山县四门镇-龙台镇县乡通干线被冲毁16.58公里、温泉至马皇寺主干被冲毁10.5公里,直接经济损失86.656万元。造成两个乡镇电视信号全部中断,至今未完全恢复。综上,广电甘肃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联兴公司未提交竣工终验材料,广电甘肃公司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因此,无法支付终验款项,但是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前期60%以上的约定支付款项。联兴公司要求广电甘肃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诉求与法无据,请法院判决驳回。广电甘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既不存在违约责任,不应承担因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告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乙方(原告)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甲方(被告)将支付合同金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甲方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截止目前,被告已支付费用2537379元,剩余未支付1674319.48元,支付占比60%;广电甘肃公司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付款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所以不应承担因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告的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综上所述,广电甘肃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未有任何拖欠行为,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广电甘肃公司违约责任事项及承担律师费、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等诉求违反事实,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广电天水公司答辩同广电甘肃公司。
广电武山公司答辩同广电甘肃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终验”指工程通过初验并试运行一段时期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保质期”指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建天水市所辖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设计新建架空111.28Km,设计架空加挂光缆10.88Km,设计架空附挂光缆13.45Km。合同价款: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线路总长度×施工费单价。金额为2558913元。以上合同价款以设计文件计算为依据(非最终工程结算价格),甲乙双方工程款结算按照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施工长度和验收时的测量长度确认工程施工公里数。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认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工程地点:武山县。工程内容:所承包标段的光缆单盘测试、光缆线路路由测量、新建杆路、光缆敷设、光纤熔接、路由防护、标石、标志牌、杆号牌设置、进站及成端制作和全程中继段测试等施工任务,除光缆和光缆接头盒由甲方提供外,其余施工材料均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和型号进行自行采购,材料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1《材料列表》。开工日期:2015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3天。同时还约定了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施工质量和验收、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供应、费用及支付、竣工资料要求、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及其他等内容。双方还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陆套,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和验收申请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光缆线路移交甲方管理。本工程施工费:架空新建光缆合同单价21914元/公里,架空加挂光缆合同单价6296元/公里,架空附挂光缆合同单价3853元/公里,地埋光缆合同单价21636元/公里,新建管道并穿缆合同单价188478元/公里,现有管道穿缆合同单价4109元/公里。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方式为准。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赔补费、材料费、拆杆费、折旧材料运输到分公司指定场地的搬运费、相关规费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甲方将支付合同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甲方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因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诉讼费、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广电天水公司亦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其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016年3月28日,广电天水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工程初验工作组对合同编号为×××的甘肃广电网络2015“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进行了初验,形成了天水市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初验整改复验确认书。广电天水公司的意见为县乡道一期工程初验后复验合格。监理单位的意见为工程复验合格。该工程初验工程量统计表上载明工程决算金额为2564706.17元。
2016年3月1日,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终验”指工程通过初验并试运行一段时期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保质期”指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建天水市所辖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设计新建架空73.48Km,设计架空加挂光缆9.5Km。合同价款: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线路总长度×施工费单价。金额为1670052元。以上合同价款以设计文件计算为依据(非最终工程结算价格),甲乙双方工程款结算按照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施工长度和验收时的测量长度确认工程施工公里数。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认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工程地点:武山县。工程内容:所承包标段的光缆单盘测试、光缆线路路由测量、新建杆路、光缆敷设、光纤熔接、路由防护、标石、标志牌、杆号牌设置、进站及成端制作和全程中继段测试等施工任务,除光缆和光缆接头盒由甲方提供外,其余施工材料均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和型号进行自行采购,材料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1《材料列表》。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7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1天。同时还约定了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施工质量和验收、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供应、安全施工、违约与赔偿、合同解除、费用及支付、竣工资料要求、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及其他等内容。双方还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陆套,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和验收申请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光缆线路移交甲方管理。本工程施工费:架空新建光缆合同单价21914元/公里,架空加挂光缆合同单价6296元/公里,架空附挂光缆合同单价3853元/公里,地埋光缆合同单价21636元/公里,新建管道并穿缆合同单价188478元/公里,现有管道穿缆合同单价4109元/公里。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方式为准。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赔补费、材料费、拆杆费、折旧材料运输到分公司指定场地的搬运费、相关规费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甲方将支付合同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甲方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广电天水公司亦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其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017年7月3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合同编号为×××的2016年宽带乡村建设工程武山县乡通工程进行了初验,形成了工程初验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天水市县乡通光缆建设工程:四门——杨河乡、杨河乡——沿安乡、温泉——草川乡、武山——榆盘、武山——咀头乡5个中继段,于2016年4月20日开工,2016年12月30日完工。该项工程于2017年7月3日经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武山县分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组织参加了现场初验工作,经现场验收,承建单位已全部完成该项工程所有施工工作量。并经线路终端设备光纤测试后,对部分线路光纤衰减损耗较大的站、点位已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经复验,已全部整改。2018年2月5日,广电天水公司形成了工程初验验收纪要,初验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工程量及技术资料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工程评定为合格,予以通过工程初验。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648402.81元。
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广电甘肃公司就案涉工程向原告付款767674元。2016年10月19日,广电甘肃公司就案涉工程向原告付款767674元。2017年1月23日,广电甘肃公司因案涉工程向原告付款501015.60元。2018年8月23日,广电甘肃公司因案涉工程向原告付款501015.81元。
为了本次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甘肃广电网络2015“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天水市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初验整改复验确认书、工程初验验收报告、工程初验验收纪要、2015“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工程初验(工程量)统计表天水市武山县、业务回单、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兴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广电武山公司参与了案涉工程的验收工作,案涉工程亦是在天水市武山县实施,但这并不能证实广电武山公司即为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的合同义务应由被告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公司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及时履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编号为××)的规定,工程验收包括随工检验、工程初验、工程试运行、工程终验四部分,其中工程初验部分的第14.2.1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竣工资料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试运行部分的第14.3.1条规定:“光(电)缆线路工程经初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试运行期组织工程产品试运行。”由此可知,工程初验即是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称作初验合格。本案中,原告承包的建设工程已经通过了发包人即被告的初验,可知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发包人的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虽然双方约定是在工程终验合格后,由原告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但该约定不能限制原告依照合同法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剩余工程款。被告辩称,因原告至今未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导致无法验收,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由于2015年的工程经过初验后,决算金额为2564706.17元,2016年的工程经过初验后,结算金额为1648402.81元,合计为4213108.98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537379.41元。至今尚有原告1675729.57元未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75729.57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不悖,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一年以内贷款的基准利率为4.35%,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认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原告施工存在问题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请求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问题。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了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诉讼费、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75729.57元,并承担以1675729.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驳回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82元,由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宏高
人民陪审员  林 萍
人民陪审员  韩林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郭志杰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