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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5民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东升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乐,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新华路兰天开发公司新华苑小区4幢商业5-7层。 负责人:秦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南滨河路文广局。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男。 上诉人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甘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天水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武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电甘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联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亢乐、原审被告广电天水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广电武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电甘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联兴公司诉讼请求;2.判令联兴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未查明案涉合同履行情况,未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双方责任。2015年7月1日广电甘肃公司与联兴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组核查,预估金额为2563295.67元(核算以最终验收结果为准),已支付1535347.8元,支付占比60%。2016年3月1日广电甘肃公司与联兴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通过专项审计调查组核查,预估金额为1648402.81元(核算以最终验收结果为准),已支付1002031.2元,支付占比60.8%。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终验”指工程通过初验并试运行一段时期后,广电甘肃公司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保质期”指自广电甘肃公司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联兴公司为广电甘肃公司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工程款支付方式为:“联兴公司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广电甘肃公司将支付合同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广电甘肃公司支付联兴公司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收合格后,广电甘肃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30%。广电甘肃公司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联兴公司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双方还约定,工程竣工后,联兴公司应当向广电甘肃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上述两份合同履行中,联兴公司至今未提交正式竣工资料、图纸等,不配合广电甘肃公司进行工程验收,致使无法终验并确定结算费用。联兴公司承建工程经广电甘肃公司专项审计调查组实地核实,存在施工工艺、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问题:光缆线路敷设凌乱,纤芯损耗过大,断点太多,有些甚至无法使用;联兴公司提供材料质量不达标,路由杆距过大,铁路夹板锈迹斑斑;提交的部分电子版竣工资料与现场不符,杆路发生倒塌现象普遍等情况,上述问题导致广电甘肃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6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联兴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广电甘肃公司虽因联兴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的原因,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但是通过广电甘肃公司专项审计调查组核查,上述两份合同已支付预估费用的60%,符合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终验收合格前的工程款支付比例。因此广电甘肃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联兴公司至今未对不合格段落整改,因此广电甘肃公司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有合同依据。二、一审判决广电甘肃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的抗辩另行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工程款与工程质量问题密切相关,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对质量问题一并审理。三、一审判决广电甘肃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无法律依据。本案广电甘肃公司支付工程款比例达到60%,完全履行了合同终审验收前的付款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联兴公司未履行竣工验收义务,承建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违约。故对律师费用不应由广电甘肃公司承担。 联兴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判决对合同履行的认定符合事实,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应当支付拖欠工程款1675729.57元。本案系联兴公司交工并经初验合格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及广电武山分公司恶意拖延不予终验,进而拖延付款所致。一审中对方三公司均认可工程已确定工程量及相关结算金额,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二、关于质量问题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及广电武山分公司均未提请反诉,其所提交抗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支付使用四年,广电甘肃公司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交付使用也超过了关线工程的保修期。三、一审判决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案系广电甘肃公司与广电天水分公司违约所致,代理费收取低于《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规定标准,律师费应得到支持。 广电天水分公司述称,认可广电甘肃公司的上诉主张及事实理由。 广电武山分公司述称,认可广电甘肃公司的上诉主张及事实理由。 联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广电武山分公司向联兴公司支付2015年剩余工程款1029358.17元、2016年剩余工程款646371.4元,合计1675729.57元,并以1675729.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广电武山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日,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WLGS-2015-NCDSXXZLJSGC-GLJS-GC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终验”指工程通过初验并试运行一段时期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保质期”指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建天水市所辖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设计新建架空111.28Km,设计架空加挂光缆10.88Km,设计架空附挂光缆13.45Km。合同价款: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线路总长度×施工费单价。金额为2558913元。以上合同价款以设计文件计算为依据(非最终工程结算价格),甲乙双方工程款结算按照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施工长度和验收时的测量长度确认工程施工公里数。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认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工程地点:武山县。工程内容:所承包标段的光缆单盘测试、光缆线路路由测量、新建杆路、光缆敷设、光纤熔接、路由防护、标石、标志牌、杆号牌设置、进站及成端制作和全程中继段测试等施工任务,除光缆和光缆接头盒由甲方提供外,其余施工材料均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和型号进行自行采购,材料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1材料列表。开工日期:2015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3天。同时还约定了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施工质量和验收、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供应、费用及支付、竣工资料要求、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及其他等内容。双方还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陆套,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和验收申请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光缆线路移交甲方管理。本工程施工费:架空新建光缆合同单价21914元/公里,架空加挂光缆合同单价6296元/公里,架空附挂光缆合同单价3853元/公里,地埋光缆合同单价21636元/公里,新建管道并穿缆合同单价188478元/公里,现有管道穿缆合同单价4109元/公里。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方式为准。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赔补费、材料费、拆杆费、折旧材料运输到分公司指定场地的搬运费、相关规费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甲方将支付合同金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甲方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因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诉讼费、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广电天水分公司亦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其印章。合同签订后,联兴公司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6年3月28日,广电天水分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工程初验工作组对合同编号为WLGS-2015-NCDSXXZLJSGC-GLJS-GC的甘肃广电网络2015“宽带乡村建设工程”进行了初验,形成了天水市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初验整改复验确认书。广电天水分公司的意见为县乡道一期工程初验后复验合格。监理单位的意见为工程复验合格。该工程初验工程量统计表上载明工程决算金额为2564706.17元。2016年3月1日,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广电网络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WLGS-2016-KDXCJSGC-GLJS-GC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项目”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工程”指“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光缆线路建设工程。“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终验”指工程通过初验并试运行一段时期后,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最终验收。“保质期”指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期限,期限为一年。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承建天水市所辖武山县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项目规模:设计新建架空73.48Km,设计架空加挂光缆9.5Km。合同价款: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线路总长度×施工费单价。金额为1670052元。以上合同价款以设计文件计算为依据(非最终工程结算价格),甲乙双方工程款结算按照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施工长度和验收时的测量长度确认工程施工公里数。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认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工程地点:武山县。工程内容:所承包标段的光缆单盘测试、光缆线路路由测量、新建杆路、光缆敷设、光纤熔接、路由防护、标石、标志牌、杆号牌设置、进站及成端制作和全程中继段测试等施工任务,除光缆和光缆接头盒由甲方提供外,其余施工材料均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和型号进行自行采购,材料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1材料列表。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16年7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1天。同时还约定了甲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权利和义务、施工质量和验收、施工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供应、安全施工、违约与赔偿、合同解除、费用及支付、竣工资料要求、保密、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及其他等内容。双方还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图纸)陆套,并发出竣工通知书和验收申请表,经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并将光缆线路移交甲方管理。本工程施工费:架空新建光缆合同单价21914元/公里,架空加挂光缆合同单价6296元/公里,架空附挂光缆合同单价3853元/公里,地埋光缆合同单价21636元/公里,新建管道并穿缆合同单价188478元/公里,现有管道穿缆合同单价4109元/公里。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方式为准。合同单价包含施工费、赔补费、材料费、拆杆费、折旧材料运输到分公司指定场地的搬运费、相关规费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支付方式为:乙方按设计文件要求完成中标中继段的30%工程量后,甲方将支付合同额的30%,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工程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甲方预留合同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甲方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支付剩余合同总额的10%。广电天水分公司亦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其印章。合同签订后,联兴公司遂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7年7月3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合同编号为WLGS-2016-KDXCJSGC-GLJS-GC的××村通工程进行了初验,形成了工程初验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天水市县乡通光缆建设工程:四门--**乡、**乡--沿安乡、**--草川乡、武山--榆盘、武山--咀头乡5个中继段,于2016年4月20日开工,2016年12月30日完工。该项工程于2017年7月3日经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武山县分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组织参加了现场初验工作,经现场验收,承建单位已全部完成该项工程所有施工工作量。并经线路终端设备光纤测试后,对部分线路光纤衰减损耗较大的站、点位已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经复验,已全部整改。2018年2月5日,广电天水分公司形成了工程初验验收纪要,初验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工程量及技术资料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工程评定为合格,予以通过工程初验。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648402.81元。另查明,广电甘肃公司因案涉工程向联兴公司付款情况为:2016年1月28日付款767674元,2016年10月19日付款767674元,2017年1月23日付款501015.60元,2018年8月23日付款501015.81元。本次诉讼,联兴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兴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联兴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广电武山分公司参与了案涉工程的验收工作,案涉工程亦是在天水市武山县实施,但这并不能证实广电武山分公司即为合同的相对方,故本案的合同义务应由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验收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当及时履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编号为GB51171-2016)的规定,工程验收包括随工检验、工程初验、工程试运行、工程终验四部分,其中工程初验部分的第14.2.1条规定:“通信线路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报告、竣工资料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试运行部分的第14.3.1条规定:“光(电)缆线路工程经初验合格后,应按要求的试运行期组织工程产品试运行。”由此可知,工程初验即是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的称作初验合格。本案中,联兴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已经通过了发包人即广电甘肃公司的初验,可知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发包人的广电甘肃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虽然双方约定是在工程终验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金额的90%,但该约定不能限制联兴公司依照合同法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剩余工程款。广电甘肃公司辩称,因联兴公司至今未提交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导致无法验收,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联兴公司要求广电甘肃公司支付工程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由于2015年的工程经过初验后,决算金额为2564706.17元,2016年的工程经过初验后,结算金额为1648402.81元,合计为4213108.98元。广电甘肃公司已向联兴公司支付了2537379.41元,故其应向联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75729.57元。广电甘肃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了违约,联兴公司请求其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不悖,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一年以内贷款的基准利率为4.35%,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认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系联兴公司施工存在问题造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联兴公司请求由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的问题。由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了违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履行)争议解决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诉讼费、执行、律师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故联兴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75729.57元,并承担以1675729.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三、驳回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882元,由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电甘肃公司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武山境内联兴公司施工建设干线水毁统计表、气象局便函、照片3张,欲证明出现暴雨天气造成线路水毁损失;证据2.联兴公司提供的竣工图纸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共9份,欲证明联兴公司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四门机房至龙台机房,**机房至草川机房、鸳鸯机房至桦林机房,**机房至沿安机房各段线路未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线路建在河沟里导致暴雨后被河水冲毁。联兴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水毁统计表系单方制作,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气象局便函真实性认可,只证明当年发生过暴雨,不能证明案涉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照片拍摄地点不清,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两组图纸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两组图纸制作方式不同,参照物和画图角度不同,无法证明联兴公司的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广电天水分公司、广电武山分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广电甘肃公司欲证明的目的均认可。本院经审核认为,广电甘肃公司提交的证据1中施工干线水毁统计表系其单方制作,照片拍摄地点不清且联兴公司不认可,均不能证明线路损毁系联兴公司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气象局便函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证据2施工图亦不能有效证明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工程款数额应如何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立;3.联兴公司诉请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应否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量及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联兴公司分别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均约定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光缆线路建设施工长度和验收时的测量长度确认工程施工公里数,最终工程款结算以工程验收时确定的光缆线路建设工程量为准进行结算。根据已查明事实,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验收工作组于2016年3月28日形成工程初验整改复验确认书,广电天水分公司及监理单位意见均为复验合格。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后,经广电天水分公司、广电武山县分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组织初验,形成工程初验验收报告,确认联兴公司完成所有工程量,且对线路终端设备光纤测试后,就存在相关问题经复验已全部整改,在2018年2月5日形成的工程初验验收纪要中载明初验后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工程量及技术资料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工程评定为合格。故,上述两项合同所涉工程经初验、复验均已达到工程质量条件,并实际交付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涉案工程应认定为已经竣工验收。广电甘肃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路段未按照设计路线施工,导致线路水毁损失;施工中存在施工工艺不达标、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联兴公司已提交竣工资料与现场不符,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但对此广电甘肃公司及广电天水分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向联兴公司提出维护、修理的主张,且在四方确认工程初验报告、会议纪要形成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多年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终验,其亦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向联兴公司催要过施工资料,故本院对广电甘肃公司以质量问题及未通过终验而拒绝向联兴公司付款的抗辩理由,因其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关于拖欠工程款数额问题。案涉两项工程完工后,经初验确认及广电甘肃公司二审庭审**,其对工程量及工程总价款为4213108.98元予以认可,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已经向联兴公司支付2537379.41元,故其应向联兴公司支付剩余的1675729.57元工程款。广电甘肃公司辩称2015年合同的结算金额应为2563295.67元,但没有证据证明该数额为结算价,联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广电甘肃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案涉两项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长期不组织工程终验,其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案涉工程支付条件不成就而拒付工程款。 关于拖欠工程款逾期违约金计算的问题。双方对工程欠款并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欠付工程款的实际损失应为未付款期间的利息。联兴公司起诉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无不当,一审确定的计算标准及方法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因争议解决而支出的律师费,但其并非当事人实现债权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且联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实质为对方当事人违约而产生,在本院已支持广电甘肃公司、广电天水分公司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对律师费不再支持。 综上所述,广电甘肃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律师费用的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三、驳回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9882元,由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负担19532元,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882元,由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32元,甘肃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