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1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昆劳仲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