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19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昆劳仲字(2015)第144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标为137421.16元,执行费1961.3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科盈液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