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623民初724号之一
原告:黔东南通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MA6GXGAOXP,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吴通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律,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35472R,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电商物流楼**。
法定代表人:龙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建筑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5225221982********,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黔东南通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德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黔东南通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5000元。
原告黔东南通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4元,减半收取7882元,由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未交),原告黔东南通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882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廖德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