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黔2623民初60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2000MA4URP429M,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古一丰二围东路**首层B7卡。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35472R,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被告贵和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对原告熊赢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前支付原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3964.5元及税点32990.47元,以上共计66954.97元(以上款项直接打入原告公司账户内,账号:4405********,开户名: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三乡支行,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4URP429M)。
二、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500米灯带(无破损)及四组大堂壁灯(无破损)退回原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退回货物被告方在2022年2月12日前寄出并进行保价邮寄,保价费及运费由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如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约定履行义务,原告除有权就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
四、原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7元,原告中山市熊赢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