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民初46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1日出生,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35472R,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登忠。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施秉县中队,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鼓楼街。
法定代表人:严博寒,该中队队长。
被告:施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573314007B,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迎宾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辉。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施秉县中队、施秉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廖德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绍梅
书 记 员 王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