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418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筑局,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关镇云台路。
负责人:罗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城关镇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龙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忠,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住房和城乡建筑局、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玲
审 判 员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郑道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务助理龙珍珍
书 记 员 尹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