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3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县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35472R。
法定代表人:龙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
本院受理的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9)黔2623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45106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64元(未交)。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4492.9元(其中包括:不当得利451062.9元、案件受理费6764元、案件执行费666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扣押(查封)期间,禁止买卖、隐匿、毁损及转移被扣押(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法院将依法拍卖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上述措施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蒲 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圆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