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黔2623民初775号之一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623民初7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某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6642965B。
法定代表人:丁鹏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桃子湾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072035472R。
法定代表人:龙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3年9月12日生,浙江省金华县人,身份证号码:3307211973********,,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系***施秉县南官营安置区异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
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86500元。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05815元;在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在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80万元,在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在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的205815元,每笔款项由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发票后支付。如被告(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需向原告(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30万元;
二、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3954元由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三、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9808元,减半收取19904元,原告贵州黔元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未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被告贵州贵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廖  德  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绍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