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

某某、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206执91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工程修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费、利息及一审受理费等共计2549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中足额扣划案款254960元和执行费3724元,并向申请人发放完毕,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724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2024)内02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