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2民初5670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三人新疆城乡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56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裁定第一页“被告: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斌,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后补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强,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 盖明霞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