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147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夏晶,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62。
法定代表人:庞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祥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邢亚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育魁,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38。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62。
法定代表人:庞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祥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均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荣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1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806元,剩余580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白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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