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9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乐。
被告陕西裕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胜。
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兰香、岳阳。
被告西安航天利科服务外包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裕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航天利科服务外包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王爱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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