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东城新岸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255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智博,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商业。
法定代表人:赵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庞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神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莹,女,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西安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神州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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