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62。
法定代表人:庞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婧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丁佳瑶,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124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814285元,受理费105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1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互联网金融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了拘留决定,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24执17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楠
审判员赵军
审判员高攀
二○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宋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