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416-1号
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进。
委托代理人李淼、郑艳玲。
被告陕西利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力。
委托代理人曹婕妤。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利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3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爱 茹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穆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雅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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