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526执恢218号
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偿还案款576082.25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被执行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91839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161元,下余利息及案款受理费、其他滞纳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2)项等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2)陕0526执恢21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