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1民初603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伟,陕西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商业。
法定代表人:赵永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曙光,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庞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牛新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莹,女,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诉被告现高科东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2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661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韩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答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