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大为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民初37566号 原告:陕西大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3779492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大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陕西大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大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