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冠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启迪科技园**楼3F-Q004,3F-Q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998XX。

法定代表人:李电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冠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平安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3WB0Q。

法定代表人:周艳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天丽路**用代码91451425763081830F。

法定代表人:黄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水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启迪科技园**楼3F-Q004,3F-Q005

上诉人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麦金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天等分公司”)、李水进

与被上诉人广西冠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冠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884号民事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麦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天等县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88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并非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纠纷均按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属于任意扩大专属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将本案纠纷视为不动产纠纷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属于协议管辖的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广西广电网络光纤网及分配网合作协议》约定本案争议解决应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广西冠泰公司收到上诉状后,未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016年6月1日,广西冠泰公司与重庆麦金公司就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崇左分公司FTTH网络工程签订《广西广电网络光纤网及分配网合作协议》,约定重庆麦金公司将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崇左分公司FTTH网络工程业务分包给广西冠泰公司施工。广西冠泰公司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后到天等县上映乡佩光村、平典村、宝贯村、连加村等进行施工,因建设工程分包问题引起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专属管辖。涉案的工程位于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内,天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已约定本案争议解决应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诉讼的协议管辖问题,经查,该协议管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天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麦金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认为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英艳

审判员  谭 志

审判员  黄 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唐小丹

书记员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