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423民初1221号
申请人:龙州县福龙电杆厂,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弄嘻屯。
经营业主:***,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个体户,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民,广西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西冠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6-6号平安家园小区10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3WB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69号启迪科技园8号楼3F-Q004,3F-Q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2998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白沙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龙州县福龙电杆厂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广西冠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的6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合同诉讼案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应支付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250561.45元工程款。现申请人龙州县福龙电杆厂以被申请人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欠其货款60000元未付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广西冠泰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中的6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诉讼保全的现金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裁定如下: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分公司不得清偿60000元债务给重庆麦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620元,先由龙州县福龙电杆厂预交。待开庭审理后,由败诉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自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莹洁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