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常爱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22民初818号
原告: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建北路安宁新村。
法定代表人:党超,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常爱云,女,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原告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爱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山西莱德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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