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鸡泽县风正乡东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鸡泽县风正乡东北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泽县风正乡东北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中长街128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农民。
原审第三人***,农民。
上诉人鸡泽县风正乡东北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龙潭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4)鸡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4)鸡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白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