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1436号
原告: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77341653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河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00MA757BYJ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余富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