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青0202执362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押金4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合计403650元。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5月7日、7月28日、8月12日、9月29日、10月15日、11月3日、11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只有零星存款;于2020年4月2日到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债权,经查,被执行人在该局没有债权;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7月14日向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经查,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进行了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由朱小刚变更为吴兴云;于2020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吴兴云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元尚 审判员 马 波 审判员 沈晓庆
书记员 李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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