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499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3民初10499号
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三一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燕华
书记员  沈丹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