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西园法律律师事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仓院街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开同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桃花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园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冯稼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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