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吉0621执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3)吉062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农业农村局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安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87,040.58元,案件受理费988.00元、申请执行费1,22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抚松县农业农村局银行存款89,248.58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3)吉0621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