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2866号
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祝阳镇姚东村。
法定代表人:于光春,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
法定代表人:刘艺霖,任经理。
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董超
书记员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