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财保348号
申请人:泰安市龙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祝阳镇姚东村。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0万元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