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本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岳楼社区田屯村(广州路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本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贤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