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11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本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岳楼社区田屯村(广州路中学对过)。
法定代表人:贾艳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本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贤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