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81财保49号之一
申请人:曲阜市凯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静轩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DNQRB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57931447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东明县。
申请人曲阜市凯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鲁088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曲阜市凯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曲阜市凯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