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21民初718号
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区金阳大街信德瑞和家园1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NOL641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88号(宁阳亿丰时代广场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493512716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井南街9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2057931447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中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7元,由原告宁阳县至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