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1102民初1965号
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区担干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灵丰(平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海达大道玫瑰花园B-1住宅楼2单元9号、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光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2018年8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