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4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262663。
法定代表人:章国志。
被申请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54190R。
法定代表人:汪政君。
本院在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对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60万元财产进行了保全。现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以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生效裁判驳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60万元的财产保全。
经审查,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贸海立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蒋陆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章平
书 记 员 杨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