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1执306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81580L。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541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2017)渝仲字第7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8年8月26日裁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85000元代偿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50000元、案件仲裁费29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案对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套房屋以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
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本案对被执行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重庆沙南支行、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在重庆银行建新东路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小龙坎金沙港支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重庆沙南支行、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小龙坎白马凼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因实际控制金额较小故未划拨。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以(2018)渝0111执306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一套房屋。本案对上述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标,变卖流标价为475384元。现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对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乾兴旺
审判员 李玉国
审判员 奉继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