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民初982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54190R。
法定代表人:汪政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7.36元,减半收取169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