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24财保3号
申请人:大有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81660464R),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梅树畈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梁涵瑞。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00万元执行款采取扣留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新昌县营销服务部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有环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建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婕妤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浙0624财保3号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400万元执行款采取扣留措施。为防止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扣留被申请人***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400万元。扣留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6月日至2023年6月日)。
二○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2020)浙0624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