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7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
法定代表人:韩万胜,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81733元,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1733元,负担诉讼费925元,执行费114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1140元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345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