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2205号
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凤凰路8号二楼。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  其  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