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7民初232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十里坪。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乐
书记员 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