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执2484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村。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租金61200元。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871.50元,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71.50元。”
执行中,本院向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其逾期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暂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后,其对所查控结果表示认可。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1002执24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