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057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以(2018)赣1121执保96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需解除对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