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21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旭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057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112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40,959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014元,共计142,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42,973元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