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7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聪,江西诚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3楼3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057X。
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鸿、谭玲,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明武,男,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审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项锋、杨若乔,江西涵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宁波东钱湖度假区鸿诚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度假区前堰头村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1MA2CH4B13H。
经营者:姜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娇,系租赁站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明武、原审第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东钱湖度假区鸿诚钢管租赁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4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48元,减半收取96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晖华
审 判 员 姜一珉
审 判 员 周立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长清
书 记 员 林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