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657号
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262号1、2、3、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9107200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站前二路松山安置小区3楼3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627605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县源鼎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