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7执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61711A,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4层10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鄂0527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6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10834.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被执行人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10834.99元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费63元、诉讼费1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