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君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12执保1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南昌君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何国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昌君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赣0112民初3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9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6×××49)和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9×××83)。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本院已作出(2019)赣0112民初31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36×××49)和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9×××83)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