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85号

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经路省委机关俱乐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6351313H。

法定代表人:徐其浩,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22541192C。

法定代表人:何国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36010000000408)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之家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阳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赛君